通常情况下,短期
民事诉讼的法定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时间。
然而,即使借款凭条超出这三年的时效范围,
债权人仍旧具有向法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
但是,若在此
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未曾向法院发起
诉讼程序,则可能引发债权人丧失
胜诉权的风险。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首当其冲的便是收集能够中断
诉讼时效的相关
证据材料。
请您沉思并回忆,是否曾经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以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多样化形式,以及至
债务人面前当面提出请求债务人偿还
债务。
若您的确施行上述行为且留存有相关证据,那么诉讼时效将在此次行为发生之时即刻终止,并需要重新计算。
其次,进一步的办法便是与债务人洽谈拟定还款计划或者达成还款共识的协议。
如此,诉讼时效的起始点便可从协议执行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从而实现诉讼时效期限的适当延长。
此外,倘若无法从债务人那里获得书面承诺,您可以选择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作为
证人,同时保存好有关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的电话纪录、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对于债务人所表现出的对债权的承认,或者实行为请求延长期限、提出
担保,抑或是支付利息等行为,都应当视同为债务人愿意履行义务。
最后,若已错过诉讼时效的期限,且无法通过谈判达成和解,那么向法院发出起诉或许是最后的选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并不会自主地启动诉讼时效制度。
因此,即便起诉之后,倘若被告方未能针对
诉讼时效提出异议,那么至少您可以争取实现部分诉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
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