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
保证方式未能明确约定,根据法律
法规应视为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承担
保证责任。而在保证方式上,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保证与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在一般保证中,当
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针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是
申请仲裁时,则由保
证人负责承
担保证义务。然而,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来说,在主
合同纠纷尚未经过
司法程序或者
仲裁委员会审理或
仲裁确认,且债务人财产没能通过依法
强制执行来偿还相应
债务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拒绝为债权人负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形:首先,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同时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其次,如果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手续;再次,只要债权人能提出确凿
证据,证实债务人的资产远远无法满足全部债务要求或者债务人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最后,如果保证人已经书面声明,放弃了依据此条款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