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
量刑标准予以制裁。首先,一经认定构成此罪,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须同时
处罚相应的
罚金。其次,有相当多的案件针对
加重处罚特殊情况进行处理,此类罪犯将面临更为残酷的司法措施,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样伴随罚款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的处罚。具体的加重情形包括:(1)组织策划拐卖妇女儿童群体活动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多达三人或以上;(3)对被拐卖女性实施强暴行为;(4)采用欺骗、逼迫或者麻醉等手段挟持妇女儿童进行交易;(5)出于商业目的,采取
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
绑架妇女儿童;(6)目的在于贩卖,从身边偷盗婴幼儿;(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8)将妇女儿童贩卖到国外。若在这些情况下,罪犯的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将被
判处死刑,并同时罚没全部财产。《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