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没有资格剥夺对方对子女
监护与探望的权益,但如果父或母亲在行使探望时,有可能妨碍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则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中止其探望之请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
自离婚之日起,没有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母中有探望子女的权力,而另一方负有保障其
探视权实现的义务。关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及时间,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应由具有
管辖权的上诉法院作出裁定审判。若父或母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可能损伤或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上诉法院有权依法中止他们的探望行为;然而,当导致中止探望的原因不再存在后,应当重新恢复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机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