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满足假释特定要求者,皆可得到假释之机会。关于假释的具体适用条件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刑者必须为被判决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其所应承担的刑期需达到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及其以上;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此外,受刑者还需做到认真遵守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在身心上都有所悔悟,并且已无再次犯罪之隐患。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此项决定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批准方可实行,同时也排除了那些涉及累犯情形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通常会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肃惩罚。《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