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贪污受贿辩护专题 > 现行刑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在追求不当商业利润的过程中,向国外政府部门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输送物质财富的行为若导致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位行贿金额累积超出二十万元人民币,均应当被视为案情严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向国外政府部门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乃是一种源于谋求不适当商业利益而向国外政府部门输送物质财富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0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