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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未遂案中,杀人凶器是直接证据吗?

故意杀人未遂罪案例审理过程中,该凶器并非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直接证据”,是指那些可以独立呈现并直接证明涉案关键事实的证据。具体地说,这类证据涵盖了被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员工陈述及其辩护申辩言论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词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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