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负责照看与抚育子女,那么另一方则必须承担起支付
抚养费用的责任。对于没有亲自照顾儿童的一方而言,其向对方支出抚养费用实际上形成了源于婚姻身份的
债务。当夫妻宣告结束婚姻生活并依据《
离婚协议》或法律所作出的离婚判决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时,这些费用便成为了前配偶方在再次缔
结婚姻之前所积累的
个人债务,更准确的说,这便是一种婚前的个人负债。因此,毫无疑问它应当由个人来独自承担。由此可见,在一方重新建立家庭之后,这个债务不应该被判定为新组建家庭的
夫妻共同债务。当夫妻共同享有他们的
共有财产时,他们有权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但同时,作为丈夫或妻子他们也都有权利自由支配他们自身的个人收入。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未能亲身照料及养育孩子的一方来说,他们必须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因此,依照这份法定责任,一方权衡自身经济状况,主动从收入中付出与前任子女相关的抚养费用,不仅是合理和正当的,而且不会侵犯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然而,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再次组成家庭后所产生的抚养费用就等同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