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中规定,对于
行政拘留行为而言,并不存在
保释之说。首先,行政拘留作为一种
行政处罚方式,属于
行政案件的范畴;其次,“保释”则通常代指为期内的取保候审,它本质上属于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然而,有一种情形下的行政拘留能够获得
暂缓执行,具体表现为:当被
处罚人对于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选择通过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暂时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在此种情况下,若公安机关认定实施行政拘留的必要性暂未达到社会
公共安全威胁的程度,可允许被处罚人或其
近亲属提供符合特定条件的保
证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基数,提交相应价值的
保证金,从而得到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许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
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