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女儿对其父母所欠下的
债务并无直接的偿付义务。债务本就具有明确且相对性的本质特性,这意味着债务数据的
责任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倘若母亲或父亲在生命结束后留下了负债,其对应责任亦应由债主们自行与之达成协议并且进行偿付;而作为他们的子女,则并不被强制视为债务一方或是加害者,也就自然没有共同承担或者无偿代替偿还的义务。然而,若女儿同时
继承了负债人(此处假设是父亲)的留下来的财产,那么这名女儿则有责任以其实际继承到的财产价值为限,对这些债务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