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我们通常认为娘家所给予的陪嫁财产属于妻子独自持有。这是因为陪嫁往往发生在婚礼之前,已经被视为女方家庭对女儿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女方在婚姻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该笔陪嫁财产是在夫妻关系正式确立之后,女方的家人又重新赠予给她的话,并且赠与人没有明示只授予其女儿的话,那么这类陪嫁财产便会被划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