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者的
伤残鉴定期长原则如下:1.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残疾的
当事人,必须在治疗结束之后再接受专业
伤残鉴定机构的评级鉴定。2.整个鉴定过程应在二十日以内完成;若需延迟,则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方可延长十日。但如果鉴定周期超出了这个时限,则必须事先上报给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待其审批通过后方能继续进行。3.从事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之内完成检验、鉴定和评估等相关程序。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二日内,向当事人提供验、鉴定的结论复印本。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验、鉴定结论表示异议的;有权于接收到验、鉴定结论复印本之日起三日内向该部门提交重新检验、鉴定的请求。经过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许可后,该部门将会另行指派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或正规鉴定机构对重新进行的检验、鉴定工作进行操作和负责。5.对于本人自行委托作出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持有异议的,该当事人可以在草案接到验、鉴定、评估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再次自行委托专业人士进行验、鉴定、评估,并且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明确告知,而此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需进行备案记录。《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