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注册商标,我们需遵循以下几项关键原则:
首先,以自愿注册为主导,同时辅之于强制注册。
在推行这项自愿注册原则的基础之上,我国也针对少部分特定商品设立了强制注册的规定,以此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适当的补充。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仅有的强制性要求注册商标的产品
类别仅仅包括烟草制品,这其中包含有卷烟、雪茄烟以及经过包装的烟丝等。
其次,我们要秉持申请在先原则,并且还要注重使用在先的合理性,以避免不合理的
商标抢注现象发生。
第三,我们主张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要表达的信息应为单一且明确。
最后,我们也要保留优先权原则,以确保
商标注册申请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