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习俗中,婚前男方购置汽车并登记在女方名下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行为。
因此,男方在婚前全额购买的车辆如已在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登记为女方姓名,应视为男方在婚前对女方无偿给予的自愿
赠予行为。
由于此笔赠予发生在
婚姻登记之前,故该车辆应该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婚前财产”,它是指夫妻双方在缔
结婚姻关系前一方已经获取的
财产权益。
其中包括了婚前个人辛勤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内,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财产,都将被列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
(1)
工资薪水、额外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
劳动报酬;
(2)由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回报;
(3)各项
知识产权的收益权益;
(4)上述财产以外的
继承或者受赠财产,但需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中所述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权益。
而对于属于夫妻个人所有权益的那部分财产,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
(2)因遭受
人身伤害而得到的
赔偿以及相应补偿;
(3)在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个人专用的生活消耗品;
(5)其他依法应当属于某一方独立享受的财产权益。
其次,关于夫妻双方如何协商决定婚后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享有或者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享有等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来达成。
这种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并且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话,那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这一约定对双方都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而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做出的关于
财产分配的约定,如果属于关于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对方已经明知了这个约定的存在,那么该约定将成为
债权人追讨
债务时的重要依据。
因此需要谨慎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