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车任意变道引发的
追尾事故归责问题,其典型情形如下:首先,若后车因撞击行驶中前车所导致的
追尾交通事故,法律将认定后车负有全责;其次,如涉及夜晚无尾灯前车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应判定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则为
主要责任人;另外,若前车未能按照规程在道路上停车后规范地启动危险警报闪光灯以及设定相应醒目标识,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前车仅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大部分
赔偿应由后车负责;再者,当前车严格遵守法定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后启动了危险警报闪光灯且放置了醒目警示标识,但仍然遭致追尾事故的发生时,法律将判定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后,如果是前车由于超长却没有按规定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前车将被判定为次要责任方,而后车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如果前车在倒车或者滑动的过程中撞到后方车辆,也应由前车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