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事主对于交通警察所颁布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或者不服气,可于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向其上级的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书。设立此项制度之目的在于,上级的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事主的书面复核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以内,必须对此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同时,我们还不得不指出,公安交管部门在对该申请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之后,如发现在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分配不公或调查与认定过程中有违法定程序等情况存在的话,他们将予以裁决并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展开新的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而如果他们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所有科条均清晰明确、证据充足确凿且适用法律准确无误、责任认定公正无私以及调查程序完全符合国家规定,那么他们将会维持原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内容不变。最后,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事主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只允许有一次机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