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妇俩共同购置或共同构建的房产,或是在婚前他们共
出资购得或共同兴造的房产,皆作为夫妇共有房地产,在
离异之时应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1)若双方都主张房产所有权且都愿意竞争以取得该房产,此行为应当得到批准;
(2)倘若有任何一方仅仅只是主张房产所有权外,由估值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对相应房产进行价值评估,以得出最终归属房主的一方向另一方应给予的合理
赔偿;
(3)如果双方均没有提出房产所有权的要求,可以根据当时申请人的申请书对房产予以拍卖,并根据所获取的金币数额进行平均分配。
然而,司法领域常见的举措是这样的:
若是共有房产可实际划分和运用,那么就应该划分为可以使用的部分;
相反,如果无法实际划分和使用,则可重新估价给予其中一方,然后另一方获得其应有的补偿。
至于确定房产究竟给予哪一方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双方住房的具体状况;
二是应优先考虑子女
抚养的一方。
在双方条件同等的前提下,女士享受优先权。
婚后,如果双方对于婚前某一方所拥有的房产进行了翻新工程、装饰美化或改造重建,而在离异时尚未改变其所有权,那么,其原有的所有权人仍然享有该房产的权益,其增值部分中他人应享有的份额,由原有所有权人以预设金额为基础做出调整,以此来弥补他人的损失。
如果对此房产做过扩建,扩建部分的房产将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当一方在
离婚之后陷入生活困境时(例如无居所),另一方应对其提供适当的援助,例如从其住房或其他个人资产中抽取适量作为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