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诉讼代理人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员,且并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庭应诉,那么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之进行拘传令其出庭;如有因客观情况而无法亲自出席法庭,抑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存在,则需请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立诉讼代理人;若代理人为被告单位的其它工作人员,同样需要请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指定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