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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处理

医疗纠纷案件中,若各方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其有权于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日之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原受理此次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相关卫生行政机构提交再次鉴定的请求,或者可由涉案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委托省级、自治区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的医学会来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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