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的
有效期内,无论何时,只要一方或者双方的具体状况或是
抚养的能力出现显著改变,那么就可以向法庭申请修改儿女的
抚养权益。在变更儿女抚养权益的过程中,通常会首先由双方进行友好的讨论和商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再通过
诉讼的方式请求法庭通过判决来决定如何进行变更。在
申请变更抚养权益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向法庭提交的
变更抚养权益的诉求将会得到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无力继续照顾孩子;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
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3、年龄已经达到八周岁并且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的经济实力允许
抚养小孩;4、存在其他明确且合理的理由需要进行
抚养权变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