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对当地交警部门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则有权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接到之日起的计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若申请复核申请未能在此期限内进行填充提交,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相关管理部门也将会对此类申请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而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此环节做出最后的复核结论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结论正式送达至各个涉及到的当事人手中。当经过Review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认为必须要如此,便可在适当的时间召集涉及到该事件的各方当事人,并当面宣布最终的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