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
在复杂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若被告人在法庭现场的陈述与以前的
刑事拘捕时期的供词发生矛盾或
翻供,将会导致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首先,对于先前
自首、坦白等法定
减刑情节,法院将不再予以认可;
其次,在涉及多名被告人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其中一被告不承认其
犯罪事实,法院将对该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调整,即将原本适用的简便快捷的
简易程序修改为按部就班的普通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假若法院透过被告人的翻供行为发现存在串谋等重大嫌疑,那么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行动,例如
逮捕正在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以改变目前的强制约束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翻供并不一定必然地改变审判结果,但如果
侦查机关的
证据链条相对完整且扎实,并且被告人所做翻供是出于某种原因的话,那么被告人的这种做法无疑将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利影响——他们将失去被视为“良好认罪态度”的那份酌定
量刑情节。
简言之,在一般的
刑事案件中,一旦证据确凿并充分有力,或者被告人在整个侦查环节中一直保持一致且真实的供述,只有在法庭上才突然出现翻供现象时,法院才可能忽略甚至舍弃此类供词,不将其纳入判定案件真相的参考范围内。
另外,假如被告人的口供成为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和支撑,然而却突然在法庭上翻供,那法院肯定会要求警方展开深度调查,并等待重新补充相关证据后再次启动审判程序。《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