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贪污罪这一
犯罪行为中,其承担责任的主体呈现出特定性特征,该类人员主要涵盖了
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公务活动的参与者。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同角色的
犯罪主体进行
共同犯罪定罪时,需要依据其各自所扮演的职务角色对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差异化分析和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