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对于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且无人认领者,将依法收归国有。
如权利人需要在领回遗失物之时,应依据实际情况向拾得人或相关部门支付包括保存、管理等在内的合理必要费用。
另外,若权利人曾提出悬赏恳求以期找寻遗失物,则在得偿之实,必须依照之前约定,始终如一地履行所规定的义务。
需注意的是,拾得人若有不当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将会失去请求保管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资格,同时也无法期望权利人能够按照之前的承诺来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