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所涉
犯罪行为为索债性质的
非法拘禁的话,通常情况下其
拘留时长不会超出14个自然日。
然而,如果此类
犯罪行径属于典型的
流窜作案、反复实施相同
违法行为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时,则他/她将被采取拘留措施,并在特定情况下,该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7个自然日内。
换言之,一般的案件审理中,对嫌犯的
拘留期限原则为3天;
若遇有特殊情况,则该时限可适当延长至14个自然日。
而针对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及与他人联合行动进行作案的案例,其拘留期限则可增至37个自然日之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