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纠纷调理过程之中,实际涉及劳资双方的
当事人有权采取口头或
书面形式要求对
仲裁人员自行回避进行申请。
若是该案件的仲裁人员是当事方或其
代理者
近亲属;
亦或是与这起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再者与这家案件的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存在着其他交互关系,假若这些因素将会导致
仲裁结果失去公平性;
以及未经批准私下接触被申请人、代理人,或者接纳他们提供的宴请和礼品的话,都属于应当回避的范畴之内。
总结而言,只要仲裁人员存在无法秉持公平态度进行裁决的可能性,他们就必须进行回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