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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劳务纠纷调理过程之中,实际涉及劳资双方的当事人有权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对仲裁人员自行回避进行申请。
若是该案件的仲裁人员是当事方或其代理近亲属;
亦或是与这起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再者与这家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存在着其他交互关系,假若这些因素将会导致仲裁结果失去公平性;
以及未经批准私下接触被申请人、代理人,或者接纳他们提供的宴请和礼品的话,都属于应当回避的范畴之内。
总结而言,只要仲裁人员存在无法秉持公平态度进行裁决的可能性,他们就必须进行回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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