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桃树:
在初始结果阶段,平均每棵桃树将获得赔偿款90至210元不等的金额;
当桃树进入盛果时期,每棵桃树的平均赔偿款将上升到210至1200元之间;
对于26年以上的衰老结果期的桃树而言,其每棵桃树的平均赔偿款将为600元。
2.杏树:
在栽培培养期内,每棵杏树的平均赔偿款仅需5至45元不等;
当杏树开始结果时,每棵杏树的平均赔偿款将会提高到45至144元之间;
而当杏树进入丰产期后,每棵杏树的平均赔偿款更是将达到144至1200元之间;
同样地,对于26年以上的衰老结果期的杏树来说,其平均赔偿款也会定格在600元。
3.不同种类的果树所应享有的赔偿标准有所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征用的土地应该给予公平、尽可能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受到降低并且他们的长期生计也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同时,国家还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款,以及对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相应补偿费用,并且还要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们提供社会保障类别的支出。
此外,对于征用农用地来说,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款的具体标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明确的,此项政策的制定也是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例如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等。
末了,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问题,则需要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自主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