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借款双方所达成的利率达成的约定,若其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4%这一限度,那么当
出借人向
借款人提出按照约定利率进行利息支付的要求时,该人
民法院将应予以支持。
然而,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以上,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原则上则属无效。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有权向出借人主张退还已支付的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部分的利息,而人民法院往往会予以支持。
另外,如出借人和借款人就
逾期利率、
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那么出借人便有权利选择单独主张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当然他们也可以合并主张这些权益,但需注意的是,在总计请求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4%部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予以认可和支持。
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即
当事人在订立相应合同时可以对一方在违约情况发生时应如何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做出明确约定;
同样地,他们也可以就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约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
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为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在此基础上如果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减少或提高。
最后,我们需要区分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概念。
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其适用情形、比例或金额的违约金;
后者则是指合同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的适用于特定情形、比例或金额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