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未成年
子女监护权之人士需对该子女负责并履行养育、教育及保护等各项职责。
同样也需要积极主动地协助与配合对方实现其
探视权利的行使。
关于探视内容和时间的具体安排,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无法
协商一致,则需交由法院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