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显著特点在于,
非法侵占并不会自动构成
犯罪行为,只有当有充足
证据证明其情节已经达到了严重程度,或已造成了特定的不良后果时,方会被视为
犯罪嫌疑。
若有非法占据他人物业,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那么便可能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反之,若有大规模占用农业用地,更改原有用途以及数量大到足以对农业用地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将涉及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该罪行系出于报复或其他个人利益的动机而采取的手段,旨在摧毁机器设备、伤害耕畜或是采取其他方式以影响或破坏生产经营活动。
此种犯罪性质在主观上呈现出故意的姿态,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本罪。
那些实施破坏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行动者,他们都怀揣着报复或攻击他人等个人目的,并且积极努力实现这一结果的达成。
再来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它主要是针对那些违背土地管理
法规,并且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大面积改变被占据土地的原始用途,从而制造了农业用地遭受重大损失的现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
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
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