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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否确定不给谁继承

一般的遗嘱所明确的,乃是确立何种人士有权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资产,而非划定哪些人群无权享有此等利益。
一旦确认了继承人的身份,其实也就在相当程度上间接排除了其他可能的追求权益的人员。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则,每个自然人均可自主订立遗嘱,来设定个人财产的处置方式,同时亦有权选择特定的遗嘱执行人代为执行遗嘱内容。
然而遗嘱中必须为那些既弱势且单身、无固定收入渠道的继承人,预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之后,却做出了与遗嘱内容大相径庭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将会被视为对遗嘱中所述相关条款的撤销或修改。
若存在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其内容产生冲突时,将遵从于最后签署的那份遗嘱,作为确定权利分配的基准文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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