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
证券法》规定,若企业所持有的
股权份额未能满足上市要求,那么此家
上市公司的股份便应从证券交易所依法停止公开买卖;
对于那些仍然保留拥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们,他们有权在收到收购人发出的收购
要约后,以同等条件向前者出售自己手中的股份。《证券法》第九十七条
收购
期限届满,被收购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