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并未强行规定
婚前协议必须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为公证并不是婚前协议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前提条件。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证完全不重要。
事实上,公证作为一种由公证机构依照一定习俗和
法规,按照特定的程序,对于涉及到人们各类民事活动、具有
法律效力的事实与文书,进行实在性、合法性的严格审查与证实的行为,对促进社会公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此基础之上,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往往更大程度地传达了其真实有效性,
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性。
当协议在未来因为某些原因遭受争议时,在人
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对于这些已经过公证认证有效的协议,应当被确认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并且能够坚定地成为裁判过程中的可直接采纳的
证据。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婚前协议的效力,即使双方无此约定,也可以考虑办理该协议的公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
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