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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如何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03 09:50:21 已帮助21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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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客体要件分析
该项犯罪涉及的入罪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信用卡市场的全面管理规则及规范。
在犯罪行为的实际操作中,必须切实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信用卡的使用、流通等方面的严格规定,不得违反。
二、客观要件解析
该项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信用卡管理的妨害行为。
具体来说,其涵盖了四类情况:
首先是行为人明确知晓所拥有或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
其次是行为人未经授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
再次是行为人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申请办理信用卡的;
最后是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将他人的信用卡售卖给自己,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用于骗领信用卡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中的任意一种,便已构成了本罪。
三、主体要件论证
该项犯罪的主体为一般法人。
这意味着,单位是无法成为此项犯罪的具体实行者的。
四、主观要件剖析
该项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心态,并且通常都带有获取非法利益的深远动机和念头。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解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既包括对妨害行为(如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以及骗领等)的选择,也包括对犯罪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的信用卡等)的选择。
行为人只需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损害到一种对象的,即可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而且损害到了两种对象的,那么仍然属于一种犯罪,无需并行处理。
此外,当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偿还期限进行透支,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旧未能归还的,应当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针对以下情形,应当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首先是明知自身缺乏偿还能力但却大量透支,无法偿还的;
其次是肆意过度挥霍透支的资金,以致无法偿还的;
再次是在透支之后逃逸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追讨的行为;
最后是采取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
另外还有利用透支出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以及其他非法占据资金,拒绝偿还的行为。
六、认定数量巨大的类型陈述
1.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或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达到了10张及其以上;
2.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或运输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达到100张及其以上;
3.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到50张及其以上;
4.行为人在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申请办理的信用卡数量高达10张及其以上。《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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