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公开场合对学生进行羞辱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于学生
名誉权的严重侵犯,是一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
若教师的羞辱行为情节尚属轻微,可通过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以寻求妥善解决之道。
然而,若此类
侮辱行径导致较为严重的损害及后果,或者经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未果,学生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
法院起诉,请求该名教师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