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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范畴涵盖了以下三类情况:
其一,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不幸离世,亦或是可能引发二级乃至更高级别的医疗事故风险;
其次,当其导致超过三名以上人员受到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时,同样应被视为重大医疗过失;
最后,任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明确规定的,上述两类以外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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