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签署协议或由配偶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等共同意愿表达之下所负担的债务;
此外,若配偶中的一方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此个人名义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此类债务也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除了上述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一方个人的债务应归为其个人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