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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三种情形

债务加入的三种情形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2 13:15:03 已帮助11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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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三种情形
1.称之为三方协议书。
2.也可以是双边协定。
3.亦或是单方面委托的第三者做出的承诺。
本术语所描述的债务加入,也称为并存的债务负担,其意为原先的负债人未能脱离原来的负债关系,而此时却有第三方加入到了原有存在的负债关系之中,与原负债人一起共担债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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