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可视为构成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首先,知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然而交通事故
行为人却乘驾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避事故现场;
其次,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认对事故过程没有责任,于是驾车离开现场;
再次,具有酒后驾驶或者
无证驾驶等嫌疑,在事故
报案之后,未遵守现场听从待命的义务,而是选择弃车而去,但随后返回事故现场;
此外,尽管已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但在未报告情况下主动离开医院,并且毫无理由地消失不见;
亦或是在将伤员送至医院后,为病患或者
家属留下
虚假姓名、虚假地点和虚假联系方式后悄然离去;
还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潜逃藏匿;
最后,在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并且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如果有确凿的
证据能够证明其应当清楚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同样属于
逃逸行为。
再者,若经过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能就
赔偿事宜达成明确协议,同时交通事故当事人并未留下真实
个人信息,并且存在证据印证其属于强行离开现场的,那么同样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