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变质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标准如下:
首先,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所得以及已经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没收,并且可以同时没收到期的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各种物品。
其次,对于严重违法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吊销许可证的严厉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