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需符合如下四个要素:
第一,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在未得到相关国家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发行了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而且其
犯罪行为带来的影响非常巨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第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相关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相应监
管制度的尊严;
第三,本罪
刑事责任承担者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年龄到达十六岁以上的各种自然人以及具有相对独立
法人地位的单位;
第四,主观心理状态应为行为人故意从事
违法活动并追求对应的
犯罪后果之心理态度。
另外,若有人违反国家
证券法律
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了数量巨大的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其严重,或者出现其他重大不良情节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具体的
处罚标准为:
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刑罚,同时还会被判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至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金。
最后,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则是指那些未经有权
管辖机构许可,擅自从事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且数额大、负面结果严重或存在其他重大未见行为规范偏差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