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通常表示
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相对较差或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与恢复才能进行下一步审理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一项法律豁免,其最佳结局并非不被检察部门
审查起诉,亦即无需承担最终的
定罪量刑责任。
关于无法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若该犯罪嫌疑人严重危害了社会
公共安全,或是涉及到了其他恶劣性质的
犯罪行为及严重情节,那么便不可获得取保候审;
(2)对于
累犯、
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采用自残、自伤等手段逃避
司法机关调查的犯罪者,以及那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均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交
担保人或许缴纳相应金额的
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相关
保证书,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不会逃避调查、
诉讼以及审判程序,并且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
当面临以下几种情况时,公检法机关可以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1)该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2)即使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通过取保候审却无法产生社会恶性影响的情况;
(3)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孩子的妇女子女若是参与
犯罪活动,同样应当适用;
(4)当
拘押期限满后,案件仍然未得到完结,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