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销与传销的分野,两者之间最为显著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们的根本目的各异。
在直销模式之中,确实存在着实物商品,且这些商品的品质以及售价均严格遵守相关的
法规及行业标准。
然而,在传销活动中却不存在任何实际的商品或者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诱使更多人投入资金参与其中来实现所谓“快速致富”的幻想。
其次,在接纳新成员的方式上,二者也有着巨大差异。
在直销环境中,其推销员只需注册成为会员即可加入其中,无需支付额外的入门费用。
反之,在传销框架内,新成员必须缴纳数额较高的入门费用才能获得准许。
最后,二者的收益途径也是大相径庭的。
直销模式的盈利来自于员工的辛勤努力,而传销则是从每位新成员身上收取相应比例的入会费用作为主要来源。
具体来看,直销是指那些由特定的直销公司直接招募,并且由直销员在某些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外,直接向终端
消费者推广他们的产品的营销行为。
另外,我们还可以将其视为生产厂家的直接销售渠道。
在这种销售模式下,直销企业可以招募众多直销员,让这些直销员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与终端消费者(我们通常称之为消费者)直接接触并推销产品。
而国际直销协会对这一概念的描述大致为,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商店之外的地方,如私人住宅、工作场地或是其他场所等地,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直接面对面的形式,通过详细解释和展示产品的方式,将之直接向消费者推介,从而达到销售消费品的目的。《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
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
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直销管理条例》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
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