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驾驶员未能携带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
机动车辆,同时通知当事方尽快提供相应的行车证件。
在这种情况下,将对
责任人进行
口头警告或处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最低20元的罚款,同时扣除1分的记分记录。
若当事方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明其身份及许可资格的行车证件,则被扣押的车辆应立即归还失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