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合伙公司及其责任财产所具有的独特性质,为了维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保护
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确保合伙业务的顺利运作与持续发展,几乎全球各地的相关法律
法规都明确规定了
合伙人需要对
合伙企业的全部
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也有明文规定,任何
合伙债务都应由全体合伙人依据其个人自有财产予以清偿;
而在合伙型联营关系中,
债务则是由各联营方分别基于其所持有或所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