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长达十年内并无法产生自发失效的
法律效力,即不能被视为自动
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离婚可以分为两种途径实现:
其一为协商解决;
另外便是通过法院提
起诉讼以达到离婚之目的。
毋庸置疑,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法。
若双方能就有关离婚事宜、
子女监护权及
财产分配等方面以平等且互相尊重的态度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于自愿基础上双方均携带持有所需证件(如
身份证件、户口簿、
结婚证以及明确详实的
离婚协议),前往相对方
户籍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正式并且合法的
离婚手续办理。
反之,若是有关各方在上述关键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共识,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则有权向被告常驻地址所在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若夫妻之间的感情长期陷于不和睦状态,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之久,法律将尊重其真实意愿,视此情形为
夫妻感情破裂,从而支持法院对离婚作出准许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