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过程中所发生的
纠纷中,若判定违约方需负全部责任,则因事故缘故导致
当事人所拥有车辆出现价值缩水现象的
赔偿要求与负担,当由该特定
责任人负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细致规定,对于因为高速公路或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维修损坏车辆所需支付的成本费用、车辆内部储存物件的损害程度、车辆救援过程中的费用等各种损失,当事人如有权利寻求
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的话,我国各级人
民法院都会采取支持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