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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搭建的房屋拆迁是如何认定

若自行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或逾期临时建筑,那么这些建筑物在面临拆除时将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市、县各级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策之前,需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对征收范围内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开展详细的调查、判定及处理工作。
对于经过鉴定确认合法的建筑及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理应对其予以补偿;
然而,如果这些房屋被鉴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对应的的经济补偿便会被取消。
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各类征地补偿费用的精确数额及其具体标准皆以经市、县政府依法核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2.在土地被征用之前三年内的平均年度产值亦需得到明确。
3.另外,当根据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仍不足以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时,地方政府有权提高安置补助费
在探讨征地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时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民主议决原则与合规性原则。
村民自治活动必须代表绝大多数村民的共同意愿而非单一个人或是少数派的想法,而且这个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凡与国家法律、条例以及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协商决定均视为无效。
最终的村民自治活动需在民主与法制的框架下健康运行,确保充分尊重民主权利并坚决维护法律权威。
-平等原则。
在实施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我们必须切实保证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村民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把利益关系处理得恰到好处。
村民小组制可能会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导致少数人或村民竞夺不到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利润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入及征地款的分配总额都是固定的,为了让大部分村民获利最大化,只能依赖缩小分配对象的人数进而实现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公正、公平的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效益权益的基础。
-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
集体中的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他/她对集体所需承担责任的大小,确保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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