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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什么诉讼权利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被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除了享有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共同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之外,亦特别享有以下一些法定的诉讼权利:
首先,若遭受非法侵害,被害人有权就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报案,亦可依法提起控告,以期相关执法机构能积极地展开调查,缉拿犯罪分子,严惩违法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面对公安机关应予立案却未予立案的情况,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并请求该院敦促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解释未能立案的原因。
再者,自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被害人即可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为本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支持。
此外,若对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深感不满,被害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申请重新审理此案。
同时,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该对侵害自己人身权利或财产利益的行为予以追究,但却未如此执行,那么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后,无论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还是已生效的裁判,被害人皆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寻求司法救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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