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隐含意思的第三方
购房者,若未能进行
过户手续而遭受了
保全措施的影响,那么如果不是由于买受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这一结果,法院是完全有可能提供支持并采取相应行动的。
这一
法规在涉及到金钱债权执行的过程中尤为适用,当买受人对于登记在
被执行人名下的
不动产权益持有异议时,仅限于那些并非因为其本身原因而是其他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案例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
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